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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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手腕意外骨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次举报
2026-01-13

看人掰手腕“手痒痒” 主动参与却被多次“掰倒” 不服输再战 没想到却骨折了……

一、案情介绍

2025年4月的一天傍晚,在某公园的健身器材区,大林正在和他人玩掰手腕,一旁围观的小木主动提出“想练一练”,便邀请大林一起掰手腕,大林同意了。没想到,在角力过程中,小木掰手腕所用的右手上臂,即右侧肱骨突然断裂,此时手臂尚未被压到桌面。大林见状连忙拨打120,小木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木“右侧肱骨干骨折、右侧桡神经损伤”,需住院手术治疗。受伤第二天,小木找到大林,希望对方承担一半医疗费,遭到大林拒绝。后小木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多次与大林协商赔偿仍未达成一致,遂将大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7 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木和大林均确认小木受伤发生在掰手腕的发力过程中,当时手臂并未压到桌面。 大林主张,掰手腕比拼臂力和腕力,在互相用力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小木主动邀请自己一起掰手腕,理应预知其中危险;自己在掰手腕过程中是正常发力,看到小木受伤后立即协助送医,尽到了合理救助的义务,不存在过失。 小木则认为,自己是临时起意想掰手腕“练一练”,与大林掰手腕过程中多次被“掰倒”,这才导致自己受伤,大林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小木在受伤前曾多次与大林掰手腕被“掰倒”,但仍选择继续参与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大林存在故意发力过猛、违规动作等重大过失行为。 《民法典》 第1176条 第1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掰手腕这一活动本身带有不可避免的受伤可能性,属于竞技性文体活动,小木主动邀请大林掰手腕,表明小木是自愿参加的,大林正常参与掰手腕活动中的力量角逐,并未出现故意伤人或其他明显违规操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判决驳回小木的索赔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27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