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公司停发工资,理由是 “已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应由基金支付” 这笔钱到底该谁出?
生育津贴属国家生育保险待遇范畴,系对职业女性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收入损失补偿,相当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替代。产假工资则属工资待遇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对女职工而言,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领取原则为“就高不就低”——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女职工生育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并不代表免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时应承担的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
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是法律要求,也是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应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降低标准。对女职工而言,若遭遇用人单位拖欠产假工资的情况,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产假审批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友好协商、工会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郝玉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