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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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去照顾年迈母亲,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次举报
2026-01-12

一、案情简介

沈某为某公司员工,家住A村,其母亲居住于B小区。由于母亲年迈多病,沈某经常去B小区母亲家照看母亲。

某日,沈某下班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往母亲家中。在行驶途中与云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沈某死亡。另,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沈某与云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2022年10月24日,沈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但是某公司认为,沈某下班后去母亲家中而不是回自己的居住地,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何况,沈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半责任。人社局认定沈某死亡为工伤。


二、法院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七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也属于“在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沈某在下班后前往母亲家中,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沈某虽然负有同等责任,但是仍然属于“非主要责任”,因此,沈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27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