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传媒公司为了提高直播收益,要求女主播与观众进行暧昧聊天,并对段某进行话术指导,女主播则认为其已婚,觉得暧昧行为不道德便拒绝,并向该传媒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该传媒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女主播无奈停止了直播行为。某传媒公司发现女主播停播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并判令女主播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这种情况下,女主播如何维权?
某传媒公司要求女主播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问题,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女主播在直播时与观众进行互动,该传媒公司要求其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该行为严重不符大众审美,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网络文明,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该传媒公司违约在先。女主播对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多次协商无果后进行停播,该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因此,郝律师认为该传媒公司要求女主播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