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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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打工受伤致休学半年,可否主张休学损失?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中旬,时值寒假,为积累社会实践经验,湖南某高校大一学生小张应聘至邵阳市某餐厅勤工俭学,工资按日结算。几日后,小张工作期间因餐厅地板湿滑而意外摔倒,送医后诊断为:髌骨隐匿性骨折并半脱位,多处韧带损伤等。为治伤及康复治疗,小张两次入院,前后住院长达180余天,期间该餐厅垫付各种费用共计4.7万余元。因长时间入院治疗,小张向学校申请休学并经批准,于2023年9月再次入学就读大一。

  2023年8月,小张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伤残、后期诊疗等项目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构成伤残,营养期90天,误工、护理按实际住院天数处理,后续治疗费2000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为此成讼。小张诉称,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外,餐厅还应赔偿休学期间学费损失2.1万余元、休学一年生活费2.9万余元。餐厅辩称,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无异议,但休学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应由餐厅承担,对休学期间的生活费不予认可。


二、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原告休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损失是否应予支持。被告餐厅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完善、安全的工作环境,其疏于管理和监督,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原告小张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0%的相应责任。原告小张系在校大学生,长时间的治疗必定会给其学业造成影响,且出院医嘱要求原告注意保护患肢、维持下肢支具固定,避免剧烈运动,原告为此而休学符合常理,且征得了学校同意。原告的休学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该项损失并非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故对原告为此多支出的半年学费7500元、住宿费800元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休学期间的生活费,因不论原告休学与否该费用均会实际产生,于法无据,不应强加于被告,对此予以驳回。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餐厅赔偿原告小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休学期间学费及住宿费损失等共计10.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7万余元,被告餐厅尚应支付5.5万余元。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