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7日早上7时许,周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从南向北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时,与超速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凌某某发生碰撞,致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碾压到凌某某身上,周某某见状逃离现场。凌某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周某某在当天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凌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二、法院审理/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