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系某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学生,被告张家口市某运动旅游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崇礼辖区内经营高山滑雪项目。某学院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开展滑雪实践教学协议书》,约定:某旅游公司为某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免费提供食宿及社会实践岗位,社会实践期间某旅游公司为某学院提供25天滑雪教学(包括雪服、雪具、雪票),某学院负责完成滑雪教学。社会实践完成后某旅游公司提供15天集中教学实践(包括雪服、雪具、雪票、保险),某学院提供教练。其余时间学生被安排在社会实践岗位上工作。
王某在开展社会实践期间,被安排在餐厅从事服务员工作。为享受某旅游公司内部员工免费滑雪福利,某日,王某从滑雪大厅免费领取雪具进入雪场进行滑雪娱乐。王某从初级道向下滑行时,滑至初级道与高级道岔路口后进入高级道,因不能掌握滑行技巧而冲出护栏网受伤,其伤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住院病历、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确认王某在滑雪过程中从滑雪场初级道进入高级道,在高级道摔倒后冲出护栏网受伤。某旅游公司在初、高级道交汇处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而雪道外侧有障碍物地段设置的安全护网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因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学院作为王某的教育机构,应当尽到对学生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安全。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滑雪初学者应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性或者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综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某旅游公司承担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6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1566865.12元,某学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783432.56元,王某自行负担10%的责任,为261144.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