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玉才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宋伊X,女,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被告C、被告D、被告E、被告F、被告G、被告H、被告I、被告J、被告K、被告孙艳萍、被告刘秋鸽、被告戴建红、被告叶冬枝、被告张鹏、被告郝丽、被告王亚飞、被告赵永安、被告L、被告李素平、被告韩蕊、被告戚丽晓、被告何璇、被告郭兰芳、被告程国兴、被告陈培、被告裴杨、被告M、被告N、被告杨新宇、被告郑占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