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0311行初102号
原告:A,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诉讼代表人:A,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A诉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法受理,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诉讼代表人A,长春XX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9月2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A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