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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郝玉才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327民初1906号
原告:A,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XX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执行款等,
被告:A,女,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A(实习律师)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清: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2590元;2、判令被告加倍支付被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2017年1月31日起以225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5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327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77350元;2、判令被告加倍支付被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5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327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A借B的35750元,已向A偿还本金14910元,下欠本金20840元,A只要求B偿还利息1750元,其它利息自愿放弃;A自愿于2017年1月31日前偿还B本金及利息22590元;二、A自愿于2017年1月31日前偿还B2590元,从2017年2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偿还A1000元直至全部清偿为止,若A逾期未予偿还上述欠款,自愿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由于被告A与B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A也应当偿还该笔债务,现原告诉入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A辩称,应当依法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原告就该笔债务已通过法院向A主张过权利,现原告再次通过法院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原告称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出示A和答辩人的结婚证,并出示答辩人知道A向原告B借款的事实,原告将本金计入利息,计入本金让答辩人承担年利率24%,无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A与B2014年2月19日登记结婚,从2016年6月开始,A多次向原告B借款,后因A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A借B的35750元,已向A偿还本金14910元,下欠本金20840元,A只要求B偿还利息1750元,其它利息自愿放弃;A自愿于2017年1月31日前偿还B本金及利息22590元;二、A自愿于2017年1月31日前偿还B2590元,从2017年2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偿还A1000元直至全部清偿为止,若A逾期未予偿还上述欠款,自愿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2017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7)豫0327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对以上调解协议予以确认,A仅支付了吕治伸1590元利息后,其他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A与B于2014年2月19日登记结婚,故应认定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2017)豫0327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属于被告A和B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A承担共同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从2017年1月31日起以225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该22590元中包括已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750元,若对该1750元再计算利息将超过年利率24%,故应按照实际借款本金20840元计算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因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故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对B欠原告C的借款本金20840元及利息,由被告A按照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7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负共同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A负担15元,被告A负担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保全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A
郝玉才,女,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洛阳市涧西区法学会理事。聚焦专注、追求极致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