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玉才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民终2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X***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小委因与被上诉人A,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6)XX032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A于2017年5月16日死亡,因本案二审审理客观情况出现新变化,可能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