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玉才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洛阳市公局长春XX请求撤销长春公(社)强戒决字[2015]007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0311行初36号 原告:金梦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系A母亲,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诉讼代表人:A,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A(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洛阳市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洛阳市公安局民警,一般代理, 原告A诉洛阳市XX请求撤销长春公(社)强戒决字(2015)007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受理,2016年5月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金梦X委托代理人A、B,被告长春XX诉讼代表人A,委托代理人A、B,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代理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