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玉才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58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法定代理人A, 共同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阳市XX,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负责人A,村长, 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阳XX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A,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第三人洛阳市XX、洛阳XX公司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