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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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及邵某诉尚某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异议案件胜诉经典案例)

发布者:张思扬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2日 1969人看过 举报

2023-03-22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为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张思扬律师主办,为某公司及邵某代理的一审、二审案件。某公司与邵某系某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施工方,建设单位将未完工的部分商品房抵偿给某公司及邵某,开具了售房收据,案涉房产标的达到1000余万元。开具收据后,建设单位因借款纠纷被案外人尚某起诉至齐齐哈尔市中院,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由于房屋档案不全,法院采取现场保全,我方当事人对此不知情。房屋被查封后,我方当事人在望奎法院起诉建设单位,要求交付抵账房屋,法院判决支持诉请。但判决过后发现无法执行,因房屋已经被查封,我方当事人提起齐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当事人遂找到张思扬律师寻求帮助。

  胜诉结果:

  张思扬律师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发现,因当事人已经提起执行异议并被驳回,必须立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否则将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且如按照一般思路提起异议诉讼,主张我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权利人,现有证据无法满足相关要件,例如1.合法有效的合同;2.实际占有;3.名下无其他房屋。故,张思扬律师在充分研究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后,结合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另辟蹊径,以当事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基础依据,提出抵账房屋系通过折价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所得,优于尚某的一般债权的主要观点。最终通过诉讼获得法院支持。案件办理结束后,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案例,主要观点:“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可以排除执行”的观点不谋而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异议案件中的适用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张思扬律师也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张思扬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及俄语学士学位,俄罗斯法制与法学研究会会员,2017年到现在执业于黑龙江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9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
1230120********93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