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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黑龙江某某温泉旅游、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撤诉))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张思扬 | 点击:96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赵某某被告:黑龙江某某温泉旅游。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扬律师,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周某某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黑龙江某某温泉旅游、李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某

被告:黑龙江某某温泉旅游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扬律师,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黑龙江某某温泉旅游李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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