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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黑龙江某某温泉、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撤诉))

2020年08月06日 | 发布者:张思扬 | 点击:9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某被告:黑龙江某某温泉,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扬律师,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周某某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黑龙江某某温泉、李某某、周某某...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黑龙江某某温泉,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扬律师,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周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黑龙江某某温泉李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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