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1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做了如下分析:
一、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不是增资扩股,而是原告购买三被告手中的股份,原告应当将股资付给三被告,但三被告并未收到股资;即使原告付给公司的钱确为股资,也没有按照合同付清股资。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三被告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但三被告保留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
二、因为原告违约导致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所以被告不需要返还原告利息。
因为原告自己违约,所以解除协议后,应当回归初始状态,即被告将原告之前的股资返还给原告就可以,不需要返还利息。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第3条诉讼请求,维护三被告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条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