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10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原告诉被告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做了如下分析:
一、六被告并非同住人。
**号**室实际是由原告的母亲唐**和原告的哥哥徐X*居住,虽然被告范**与徐X*是夫妻,但范**并未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中。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除被告徐**和徐X的户口在系争房屋中,其他四被告的户口都不在系争房屋中,且六被告均未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故六被告并不是该房共同居住人。
二、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应归唐**和徐X*所有。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此,唐**作为同住人应享有动迁利益,且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也安置了2套房给该动迁户。该动迁分配方式是采用面积和补差价置换。目前被告范**及被告徐**已经入住了安置的天汇**幢**号**室。该二被告只能继承属于徐X*的动迁份额,无权占有整套房产。故原告有权继承唐**动迁利益的1/5份额,即**区天汇**幢**号**室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的诉求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六被告不是承租人,也未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内,无权享有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因此原告与六被告都只能按照继承来享有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原告继承了唐**动迁利益的1/5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