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黎律师
高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嘉定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

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10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原告诉被告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做了如下分析:

一、六被告并非同住人。

****实际是由原告的母亲唐**和原告的哥哥徐X*居住虽然被告范**与徐X*是夫妻但范**并未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中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除被告**和徐X的户口在系争房屋中,其他四被告户口都不在系争房屋中,且六被告均未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被告并不是该房共同居

二、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应归**和徐X*所有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此,**作为同住人应享有动迁利益,且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也安置了2套房给该动迁户。该动迁分配方式是采用面积和补差价置换。目前被告**及被告徐**已经入住了安置的天汇******室。该二被告只能继承属于徐X*的动迁份额无权占有整套房产。故原告有权继承唐**动迁利益的1/5份额,即**区天汇******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的诉求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六被告不是承租人,也未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内,无权享有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因此原告与六被告都只能按照继承来享有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原告继承了唐**动迁利益的1/5份额


高黎律师,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为人真诚正直、办事认真负责、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嘉定区
  • 执业单位: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