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5日 9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提起了管辖权异议,针对此次管辖权异议申请,做了如下分析:
管辖法院应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而不是住所地法院。
在本案中,原告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三被告中只有两个被告户籍地是溧阳市,另一个被告户籍地是宜兴市。而实际三被告均居住在上海,并且两个户籍地在溧阳市的被告都有上海市长期居住证;而户籍地宜兴市的被告,溧阳法院没有管辖权,并且其长期居住在上海浦东。
从《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履行地来看,亦为浦东法院。故溧阳法院没有管辖权。
综上,本案移交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较为妥当,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