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3日 5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告朱人平与被告姚沐鑫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共写了两张借条,借款共600000元,约定月利息9000元。后面又陆续借了307000元,未写借条,故被告在2017年4月28日写了一张总借条,注明向原告借款920000元整(含利息)。在2017年5月9日,被告又通过微信转账借给了被告5000元。
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到期应当归还借款和欠款,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925000元。
本案中,被告到期拒不还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偿还。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25000元。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