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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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罪辩护案

发布者:赵长庆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张某某与堂叔伯哥哥张某家宿有旧怨,2019年7月6日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某遂产生了用刀捅伤张某解气的想法。2019年7月7日上午6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拿了一把木把单刃短刀装在裤兜内从家中出来,看见张某站在张安平家西北处十字路口处与别人说话,张某某趁张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张某捅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使用刀具伤人、赔偿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的倾向性,应认定自首;具有主观恶性较小、平时表现较好、初犯、坦白、当庭认罪好等情节;被告人系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本案因邻里矛盾的积怨而引发。恳请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系预谋犯罪,且持刀伤害他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酌情从轻处罚。所在村居及邻里同意适用非监禁刑,可认定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木把单刃短刀一把予以没收。

赵长庆,男,汉族,山东莒南人。德州学院政法学院毕业,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方向为刑法、民法,擅长各类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4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