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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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污染环境罪辩护案

发布者:赵长庆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被告人孔某某之父孔某1(已判刑)在未经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巨野县葛店棉厂院内,利用危险废物碳素油等生产防水材料。2016年开始,被告人孔某某在该加工点,协助其父亲孔某1购买原料、销售产品。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该加工点先后从程某2、刘某(二人被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及程某1(另案处理)、石某某(已判刑)等人处,购买碳素油500余吨,其中477.16吨用于加工防水卷材,27吨尚未处理即被查获,造成环境损害费用总计人民币64.31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该加工点多次从程某2处购买碳素油33.5吨,予以非法处置;

2、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该加工点先后从刘某处购买10余次碳素油290.25吨,予以非法处置;

3、2016年8月,该加工点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碳素油6余吨,予以非法处置;

4、2016年9月,阴某某(已判刑)从德州某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被告人翟某某处购买碳素油10吨,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将该碳素油销售给被告人孔某某加工点,予以非法处置;

5、2016年10月,阴某某通过德州某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孙某某购买碳素油,孙某某经向被告人翟某某请示后,销售给阴某某碳素油10吨,并由阴某某转售给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将该碳素油销售给被告人孔某某加工点,予以非法处置;

6、2016年10月,该加工点再次从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处购买碳素油10余吨,予以非法处置;

7、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23日,该加工点两次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次碳素油约29吨,予以非法处置;

8、2017年2月13日,该加工点从程某1处购买碳素油25.87吨,予以非法处置;

9、2017年2月21日、27日,该加工点两次分别从石某某处购买碳素油30.94吨、31.6吨,予以非法处置;同年3月7日拟从石某某处购买碳素油27吨,在巨野县过磅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翟某某、程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恰当,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已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赵长庆,男,汉族,山东莒南人。德州学院政法学院毕业,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方向为刑法、民法,擅长各类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4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