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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与南京XX公司、张X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1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X,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XX。
法定代表人:俞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江苏XX律师。
原审被告:张X,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审被告:徐XX,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审被告:夏X,男,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上诉人邱XX因与被上诉人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张X、徐XX、夏X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5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从程序上看,原审法院未经实质性审理即认定上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上诉人确实曾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张X和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主张劳务报酬287828元。后因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账单、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产生争议并存在司法鉴定问题,上诉人考虑到经济承受能力便放弃鉴定而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就同样事由提起诉讼便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故驳回起诉,涉嫌滥用司法权利。二、从案件事实来看,上诉人依据夏X和张X为上诉人出具的结算工资证明在本案中主张53975元劳务费有事实依据。
XX公司辩称:就本案同一工程的劳务报酬,上诉人已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庭审中张X对上诉人的所有主张均予以认可,但被上诉人经向徐XX、夏X取证,夏X将夏X、张X、徐XX三人与上诉人的结账单、付款凭证提交,证明案涉劳务报酬已经由夏X全部结算完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当庭释明如虚假诉讼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故上诉人申请撤诉。现上诉人又恶意到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
张X、徐XX、夏X未到庭陈述意见。
邱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张X、徐XX、夏X支付邱XX工资款53475元及利息;2.判决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张X、徐XX、夏X、XX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X公司系上海万达XXSOHO精装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承包人,并将该工程转包给张X、徐XX、夏X。2014年7月26日,XX公司聘用邱XX担任项目经理,签订用工合同协议书。截止2015年11月13日,XX公司尚欠邱XX2015年5月24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工资未于结算,后由被告夏X向邱XX出具证明,确认为53975元。后XX公司发放11500元,邱XX分得500元,余款53475元未发,故邱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邱XX于2017年4月24日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张X、XX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X、XX公司支付与本案相同工程的劳务报酬,后因张X、XX公司提交了结账单、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的情况下,邱XX自行撤诉。现邱XX就同样事由提起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故驳回起诉,全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邱X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审查发现本案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的情形,故裁定驳回起诉,并依法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邱XX上诉称其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原因是考虑到经济承受能力放弃鉴定故而撤诉,现重新选择到一审法院起诉。而张X、徐XX、夏X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合考虑本案相关情形,邱XX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排除本案存在涉及犯罪的嫌疑,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邱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网址:www.zhenyulvshi.com,电话:400-128-1009)由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32000********2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离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