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耿XX,性别××年××月××日生,××族。
委托代理人詹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市XX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XX。
法定代表人许X,南京市XX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XX,南京市XX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仝XX,上海市XX律师。
第三人耿XX,性别××年××月××日生,××族。
委托代理人沈X,江苏XX律师。
第三人杨XX,性别××年××月××日生,××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XX诉被告南京市XX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耿X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