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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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X、李XX、李XX、李XX与李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何国印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XX,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李XX,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李XX,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李XX,住贵州省织金县。

上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贵州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贵州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

原告岳XX、李XX、李XX、李XX与被告李X、中国XX公司(以下主文中简称:平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李XX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平安XX公司负责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9月1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李XX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李X、平安XX公司负责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李X赔偿因四原告近亲属李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给四原告造成各项共计404296元,其中被告平安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不分责不分项向四原告赔付12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向四原告赔付282296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负担:二、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23日18时25分,被告李X驾驶由被告平安XX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的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纳雍沿XIA蓉高速往贵阳方向行驶,行驶到XIA蓉高XX下行线15212公里加600米处时,其驾驶贵F×××××号车与行人李X发生碰撞,造成李X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直属三大队作出第522XXXX20180******号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行人李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贵F×××××号车驾驶人李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X驾车将李X撞伤致死,给李X的近亲属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及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李X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四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XX公司应当在其各自承保范围内直接向四原告赔付各项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请。

被告李X未答辩,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被告李X驾驶的车辆贵F×××××号车在我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属实,对于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李X负次要责任,故应按30%的比例来认定李X所负责任进行赔付,对于本次事故的死者李X的赔偿,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本次事故中,我公司先行垫付了50000元,对于该款应从中予以扣减。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11月23日18时25分,被告李X驾驶由被告平安XX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的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纳雍沿夏蓉高速往贵阳方向行驶,行驶到夏蓉高XX下行线15212公里加600米处时,其驾驶贵F×××××号车与行人李X发生碰撞,造成李X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直属三大队作出第5223496120XXXX0034号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行人李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贵F×××××号车驾驶人李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事故中,被告平安XX公司垫付了50000元。

另查明,本案案涉车辆贵F×××××号小型客车系被告李X个人所有。该车于2018年3月7日向被告平安XX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承保期间均为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其中,交强险保单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为XXX元。

再查明,死者李X于2015年4月7日起租房居住于织金县**街道办事处杨柳社区。

上述事实有原告岳XX等人及被告平安XX公司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死者李X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直属三大队作出522XXXX20180******号《事故认定书》、织金县**街道**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平安XX公司提交的保单抄件。上列证据材料虽未经被告李X质证,但未质证的原因系李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自行放弃诉权及质证权利所致,原告岳XX、被告李X互无异议,对于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

原告提交的织金县**街道办事处杨柳社区民出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房东身份证明,用以证明死者李X长期居住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经质证,被告平安XX公司有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核实该居住证明的来源的真实性。

经本院向织金县**街道办事处杨柳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该居住证明系织金县**街道办事处杨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本院认为,该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租房合同》、房东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使用。

被告平安XX公司提交的员工身份证明、图片、交通事故询问记录,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经该公司员工向原告李XX询问,李XX陈述其父亲李X居住织金县,死者李X系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经质证,原告对该三份证据材料的三性有异议,认为来源不合法,询问记录系其员工一人制作,且记录有多处添加的字迹,对于其员工的身份证明应以劳动合同认定,对于图片不能作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对于该组证据材料中交通事故询问记录,系单人制作,来源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

经核实,原告岳XX等人因李X死亡所受到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死者李X生前居住城镇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进行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92元的标准,按20年计算,为631840元(31592元×20年);2、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为:31462元;3、亲属处理丧葬事的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认定李XX一人从事职业,对其误工费可参照贵州省住宿、餐饮行为行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267元计算每日为110.3元,以5天计算,金额为551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按20000元予以认定。综上,共计683853元。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案涉车辆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已经向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三者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平安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从其承保的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按照过错责任予以赔付。本次事故中因李X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为683853元。结合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过错,本次事故按被告李X承担30%的次要责任,死者李X自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故被告平安XX公司应从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四原告因李X死亡损失12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优先赔偿,先行赔付的50000元,予以扣减。其余款项561853元按30%过错比例计算为168555.9元,由平安XX公司在承保的三者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岳XX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养人”范畴,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死者李X生前经常居住地为织金县城区域内,且一年以上,对其本次事故的赔偿应按城镇居民进行计算,被告平安XX公司请求按农村居民计算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岳XX、李XX、李XX、李XX因李XX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岳XX、李XX、李XX、李XX因李XX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8555.9元。

三、驳回原告岳XX、李XX、李XX、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由原告岳XX、李XX、李XX、李XX负担1228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2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何国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大法学院学士学位,现任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公司法律事务和各种民商事案件有着深入的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毕节
  • 执业单位: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520********9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