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检萍律师
温检萍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2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西-萍乡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温检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57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8月,原告李某诉陈某离婚诉讼案,原告无任何感情破裂的证据,本人作为原告的律师,经过庭上的辩论,庭后做对方的工作以及与法官的良好沟通,在开庭后不到一个星期,在法官的主持下,终于以调解离婚结案。主办法官都感言没想到这个案子能调解离婚成功。法官与律师都为这起案件的办结感到有成就感。

代理词要点: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

(2)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

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的语言,彼此很难进行正常的交流沟通。并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成年时止。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婚生女一直由原告独自看管、照料,与原告感情深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婚生女归原告抚养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女儿更有利,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成年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8月,原告李某诉陈某离婚诉讼案,原告无任何感情破裂的证据,本人作为原告的律师,经过庭上的辩论,庭后做对方的工作以及与法官的良好沟通,在开庭后不到一个星期,在法官的主持下,终于以调解离婚结案。主办法官都感言没想到这个案子能调解离婚成功。法官与律师都为这起案件的办结感到有成就感。

代理词要点: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

(2)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

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的语言,彼此很难进行正常的交流沟通。并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成年时止。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婚生女一直由原告独自看管、照料,与原告感情深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婚生女归原告抚养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女儿更有利,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成年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律师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培训,先后取得国家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萍乡
  • 执业单位:江西辉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3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