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张某(患儿),因腹泻、呕吐、发热两日至某医院就诊,门诊初诊为呼吸道感染,入院后确诊为急性胃肠炎、饮食差,医院已将入院评估告知患儿母亲并签字确认。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开展胸部X线、腹部CT等检查,予以抗生素抗感染、蒙脱石散止泻护胃治疗,但经一日治疗症状未明显好转。12月10日23时,医院使用开塞露为其灌肠,患儿随即出现血便,复查DR未见异常。12月11日5时20分,患儿再次血便且哭闹不安,儿科主任考虑肠套叠可能,建议转院,当日6时3分张某(患儿)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食欲缺乏、便血。张某(患儿)随即乘救护车转至上级医院,支出救护车费330元。上级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回结肠套叠,伴急性肠系膜淋巴结炎、肠功能紊乱,实施肠套叠复位术,张某(患儿)住院8天,期间由家人轮流陪护,产生治疗费7727.57元。
法院认为
某医院在病程治疗过程中,以原告张某(患儿)患有急性肠胃炎为主对患儿进行腹部拍片检查,并使用蒙脱石散,抗生素等,采取的检查和治疗措施符合急性肠胃炎病症,患儿从入院至转院期间不足2日,病程进展中出现血便症状病情加重的情况。医疗作为一项专门活动,医院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诊疗,如在未充分诊疗的前提下就进行转院,也是对医疗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且患者在入院时本身也存在疾病,病情的演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多种因素都会影响病情发展,患儿血便至转院期间不足七小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已尽到与当地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水平,故法院认为某医院并未出现明显延误治疗的过错。
庭审中,某医院自认“医疗水平有限,当时没有立即明确诊断”,法院认定由县某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酌情认定由某医院对张某(患儿)治疗中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游慧律师提醒
本案中,法院未认定医院存在延误病情治疗,但是医院仍然被定责。作为医院应当严格规范鉴别诊断,落实急腹症排查流程。肠套叠系指部分肠管及其肠系膜套入临近肠腔所致的一种肠梗阻,是婴幼儿时期常见的急腹症之一,健全危急重症转诊机制,缩短转诊延误时间。医院应当建立转诊通道,发现疑似肠套叠等自身诊疗能力不足的病症时,第一时间建议转上级医院,避免犹豫观望。规范转诊流程,提前对接上级医院,保障患儿快速转运,减少病情恶化风险。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婴幼儿急腹症、肠套叠等常见病诊疗规范,熟练掌握早期识别、首选检查方式、紧急处理流程,提升基层儿科对疑难重症的预判与处置水平,从专业层面减少诊疗过错。
(本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化名)
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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