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花律师 09:00-22:59
王少花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_西安交通事故律师_西安刑事辩护律师_西安公司法律师_王少花律师
15109226456
咨询时间:09:00-22:59 服务地区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1次举报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这地子女抚养费。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四、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五、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王少花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5109226456
    • 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2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5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0次 (优于97.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873分 (优于96.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87篇 (优于98.56%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少花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98153 昨日访问量:30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