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情感而互赠财物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当双方关系结束时,赠送财物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时,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
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如果赠与的财物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例如订婚的彩礼,为结婚购买的首饰等,其实质时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具体返还的金额,应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