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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0次举报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4条确定了三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

1.有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例如,若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则该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债务。此外,若丈夫向他人借款,债务形成之后,妻子以追认等形式认可该债务的,该笔借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追认”主要包括明示追认和默示推定追认。

2.是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关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大部分法院认为其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费用、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判断债务是否是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仅靠债务数额的大小。例如,夫妻一方借款用于购买家庭的自住用房,虽然数额可能巨大,但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即便单笔债务的金额比较小,也要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直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积沙成塔,集腋成裘”,单笔金额较小的债务也有可能累积成巨额债务。  

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一方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用于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的,另一方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关义务。因此,如果举债属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夫妻双方应该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此外,在日常的生活实践中,尤其是受中国传统“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影响,部分女性为相夫教子而放弃职业。因此一方没有经济来源,其经济收入完全取决于配偶,双方因此在经济层面形成紧密的依存关系。因此夫妻一方虽然没有共同经营的,其配偶对外因经营需要所负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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