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安全问题是所有家长最关心的,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平安长大,而除了家庭,学校是孩子每天活动的重要场所,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法条解读
上述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如果受到人身损害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责任。
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采取过错原则。即由受到人身损害的学生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者需要证明由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从而导致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如果不能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则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导致孩子在学校受伤,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由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