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去世,孩子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27条、1104条、1108条、1093条、1097条、1189条的规定,在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去世,若另一方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1.生存的父亲或母亲一方符合送养条件的可以单方决定将子女送养,若未成年子女8周岁以上应当经得其本人同意,且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2.生存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可以决定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夫妻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因离婚而受影响。一般情况下只有父母双亡、双双丧失监护能力、双双被取消监护资格的,才能由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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