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归还彩礼后,男方能否再要求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故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之前给付了彩礼,是可以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的。对于具体退还彩礼的数目,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款项来源、交付过程、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定彩礼的返还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