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试乘、试驾或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近年来,试乘试驾活动已成为汽车销售商的常规销售手段,也是消费者购车前必不可少的环节,却逐渐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因赔偿责任主体等争议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愈加增多。
汽车销售商为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对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
对于此免责条款,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试驾者作为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试驾试乘协议上签名确认,且未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故该协议为试驾者于试驾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汽车销售商所拟定的试乘试驾协议大多刻意回避自身责任,加重试驾者的责任,系属"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在实践中,主要以以下为准:1.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2. 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报务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试驾者在试驾前一般会同汽车经销商订订车协议,但是该份试车协议中的法律参与人是汽车经销商同试驾者,并不能对事故受害者产生约束力。
3.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其中搭乘中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害人坚持搭乘的;受害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驾驶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风险,直车辆的等情形。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