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卖或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最后一次"针对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因转让而交付。第二,"转让"的对象是所有权且无须以有偿转让为前提,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遗赠、继承等。
第三,"交付"强调的是实际控制,而非观念交付。
第四,"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受让人并非一律承担责任,而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且受让人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当事人请求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其他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
第一,应原则上允许当事人追加最后一次转让中受让人的前手为被告。
第二,在原告无法证明最后一次转让中受让人的前手有虚假转让行为或机动车本身为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时,一般不宜判令作为共同被告的前手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从防止欺诈、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出发,应当适当加大机动车转让人的证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