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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6日分类:实办案例浏览:147次举报

民间借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基本案件情况:

2022年2月23日,吕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与王某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王某向吕某出借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借期5个月,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借款利息每月1.75%,全部借款加利息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捌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1087500元,于2022年7月27日一次性还清,如因合同项下还款事宜的履行发生争议,王某因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保险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由吕某、史某、西安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时至今日,还款期限已至,但吕某仍未还款,王某多次催要,至起诉时仍未支付,故诉至西安市鄂邑区人民法院,要求吕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

1.本案的管辖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本案中,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位于西安市鄂邑区,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西安市鄂邑区人民法院。

2.本案是否可以向被告主张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此,王某可按照规定向吕某要求支付相应利息。

3. 史某、西安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

本案中,史某、西安某公司对吕某所欠借款有签订担保协议,故此,其应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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