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能否获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面临车辆受损的情形,由此影响到当事人的用车。当事人为了替代受损车辆的使用,通过租车、打的等方式解决自己的出行问题,从而产生了费用。这部分费用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能否予以赔付?
一、什么是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是指交通事故的车辆部分受损,在维修期间因使用利益丧失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它属于使用中断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车辆无法使用,送去修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方便,只得通过租车或打的等方式解决自己的出行问题,由此产生了相应的费用。
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是否予以赔付,赔付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应当赔偿。
在确定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具体数额时要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当事人一般主张的租车费、打车费等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评价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所支出的费用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并综合考虑事故车辆本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车辆一般用途、修理期限及受损车辆同等级别和价位的汽车租赁市场情况等因素。应当注意避免加重当事人负担。
三、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谁来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车辆维修费,间接损失如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租赁费用。机动车的保险条款都有约定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仅赔偿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为间接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吗?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保险公司是不会直接理赔的;一般也不会有驾驶员主动承担这笔费用的。如果这个费用较大,基本上只能走诉讼程序了。法院的判决案例中,有支持保险公司赔付的,也有不支持的。
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保险人要想不赔就必须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不予赔偿的相关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使投保人知晓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否则保险公司还是应该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