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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但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4次举报

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但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与员工签订《承包合同》,但最终认定双方并非承包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如果员工主张二倍工资,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实务中,公司为规避用工风险而与员工签订《承包协议》等情况时有发生。承包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经济隶属性、组织隶属性的特点。如公司对员工进行管理考核、按时支付报酬、劳动者从事业务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等情况,或认定双方实为劳动关系。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承包协议》中包含了工作内容和地点、报酬结算、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那么该《承包协议》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反之,如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则有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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