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拒绝理赔?
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其针对的是机动车本身,并非是所有权人。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核实该机动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确认投保车辆后,应按规定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