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陵区创业经销处与冯某劳动争议纠纷之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相关解析
案件事实:
西安高陵区创业经销处是以瓷砖销售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经常会有装卸瓷砖的需求,自身库房人手有限,会需要从外面找人临时帮忙,冯某所在的市场里面有常年在市场做搬运零工的人,他们有自己的三轮车,运货比较方便,西安高陵区创业经销处会找他们帮忙干活,因为一个个联系过于繁琐,后来再有活干的时候,西安高陵区创业经销处就找经常合作的陈某联系,通知他有活可干,陈某就会联系当天在市场里找活干的人一起去做工,每天在市场上的人也不固定,过来市场和干活的时间也不固定,都是自由的,有时间的话就会过来,活干完后一般当天或者第二天就把费用了结发放完毕了,因为干活联系的是陈某,费用也就直接发给了陈某,最后由干活的人与陈某进行平分。
2022年1月底,冯某和平时一样,由陈某联系来被申请人处干活,在搬运瓷砖时受伤,后冯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自2009年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本案中,首先需要看申请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而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则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行政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有一个特殊情况是西安高陵区创业经销处因活比较多,而平时一个个联系过于繁琐,有活干的时候找经常合作的陈某帮忙联系工人,陈某就会联系当天在市场里找活干的人一起去做工,每天在市场上的人也不固定,过来市场和干活的时间也不固定,都是自由的,有时间的话就会过来,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指挥的关系,活干完后一般当天或者第二天就把费用了结发放完毕了,因为干活联系的是陈某,费用也就直接发给了陈某,最后由干活的人与陈某进行平分。并且搬运货物的工具﹣﹣三轮车是自行提供的,工作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
故此,在本案中,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由于没有从属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日常提供劳务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此,双方主体的构成要件也就不能说明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个案情况的不同,导致的认定结果也可能不同,故此,不同的案件,就算很是相似,但还需结合自身情况,作出准确分析,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文中公司名称也非真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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