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东西”公司)与陕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北”公司)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东西公司与被告南北公司就会场布置、活动执行服务达成长期合作意向,签订合同,约定由东西公司提供现场包装布置服务,约定此次服务固定总价为89000元,经验收后,原告在付款前向被告提供增值税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6个月内一次性将服务费支付给原告。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现场包装布置服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已完成自身所有义务,被告应支付全部服务费,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索要未果,故而产生本起诉讼。
法律分析:
首先,合同纠纷中,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好具体管辖法院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故此,本案中,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同一地区,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该地区基层法院。
其次,被告除了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外,原告还有权要求其支付哪些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间服务合同成立,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被告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全部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最后,需要告诫大家的是,日常交易往来中,一是注意留证,不该省的形式主义还是不能省,二是还是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以诚为本,方为长久之计,否则,可就不仅仅只是偿还本金这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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