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受理法院?
(1)一般情形下,诉讼离婚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2)特殊情形下:
第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
①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一方或双方被监禁。
①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配偶下落不明的。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起诉离婚。
根据我国属地管辖原则,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国外结果后定居国外的华侨起诉离婚。
根据我国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居住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起诉离婚。
①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②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