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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3次举报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那么,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吗?

申请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因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这一年,自起算之日起持续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受胁迫方在这一年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该婚姻关系的申请,那么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三、一年的除斥期间从何时起算?

一是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二是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受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而无效婚姻的申请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客观上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请。

四、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被胁迫的一方或受欺骗的一方在己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双方均有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等过错,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

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也不产生姻亲关系。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法定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处理遗产问题

五、所有受胁迫缔结的婚姻一概可以以此理由申请撤销吗?

答案是否定的。受胁迫一方虽然在结婚时是被胁迫的,但是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有可能和对方建立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不错,尤其是在有了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家庭关系可能已经稳固。受胁迫方没有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而是基于孩子等原因共同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中再产生矛盾,就不能再以当时受胁迫为由申请撤销婚姻。

    六、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享有撤销权的人方可依法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或受欺骗的一方才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这与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所区别,因为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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