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也称家庭日常事务代理权,规定于《民法典》第 1060条,指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权代理对方行使权利。
家事代理权要把握两个关键
第一,家事代理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无论哪一方行使这个权利,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后果都由配偶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家事代理权是法定代理权,没有法定原因不得加以剥夺或者限制。例如,存在一些不平等婚姻,丈夫收入在家庭占比很高,其为人也很强势,于是要求一切家事自己说了算,不让妻子代表家庭对外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这其实是违法的,侵害了妻子的配偶权。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患病一方的家事代理权就会受到限制,只能代理实施与他行为能力相符的家事行为。
行使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实施的行为符合家事代理权的要求,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造成不利后果,也由双方共同承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夫妻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夫妻双方约定消费5000元以上须双方共同决定,结果丈夫独自买回来了一台8000元的电脑,但只要商家对夫妻俩的约定不知情,妻子就不能主张这个行为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进而要求撤销交易。此款规定的设置用意是与表见代理规则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保障全社会的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