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事实婚姻”
在我国,构成事实婚姻的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四、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手续。
那么,无论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均为事实婚姻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由此司法解释可知,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即便未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手续,但于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就是夫妻关系,也就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不是事实婚姻,仅为同居关系。
依法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感情破裂,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双方协议离婚。那么,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呢?事实婚姻不能双方协议离婚,仅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于起诉离婚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一起解决。1994年2月1日之后,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是否需要通过诉讼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男女双方仅为同居,是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双方的关系。甚至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但如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会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