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一般,男女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的,就是真正的合法夫妻了,但法律和现实中,也存在例外或否定情形,如《民法典》规定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那么,哪些情形下会出现已经经民政局登记的婚姻,在法律上却是无效的?
首先,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至始就不具有婚姻效力,相当于双方没有进行过婚姻登记;无效婚姻实质上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而《民法典》里婚姻无效情形里所指的重婚仅限于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如果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仅与第三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未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情形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法律关系,不构成《民法典》的重婚,但可能构成刑法意义的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还包括拟制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