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有几种法定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是指虽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胁迫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构成婚姻关系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
1. 可撤销婚姻以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前提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不得依职权撤销婚姻。
2. 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为受胁迫一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不能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相关其他人员,这也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
3. 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1年,为除斥期间。
申请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撤销权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其婚姻。
4. 请求撤销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民法典》实行前,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婚姻由当事人选择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施行后,撤销婚姻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二、患有重大疾病相对方依据本第1053条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1.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于重大疾病认定,《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包括精神性疾病,以及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 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一方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登记前,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因这种情形下结婚登记时一方未患有重大疾病,不影响另一方是否缔结婚姻的自由意思,不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3. 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如果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但若患病一方虽告知另一方其患病事实,但没有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相关情况,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是否与其结婚的决定的,则仍视为未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4. 根据第1053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同样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为患有重大疾病相对方,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1年,此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自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