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如何识别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看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债务共签或事后追认),如果是的话,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的“共同意思表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包括夫妻双方共签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
其次,看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是的话,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一般可参考以下八大类家庭消费(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且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最后,看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如果是的话,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的“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该内涵很明显应广于前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内涵。“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且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特征:债务款项专用性、夫妻经营共同性与经营利润共享性。
综上,以上规定意在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双方如果能够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一致,对内部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如果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实际承担了超过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中判决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实际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