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简要论述
执行一直以来是司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有什么作用又可以达到什么效果呢?本文将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首先,执行和解分为诉讼和解和诉讼外和解,诉讼外和解又包括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
在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执行和解协议则是指: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且各方当事人共同或一方当事人将其他当事人认可的书面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则需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将书面和解协议或者口头达成的协议告知/提交法院并记入笔录。
而在执行中,还有一种情况便是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这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给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
这也就是说,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人民法院的参与下达成的和解,就属于执行和解;反之,当事人私下达成且未告知法院的和解则属于执行外和解。
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却有很大不同。
(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总的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判,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被执行人不能依和解协议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所以,在执行程序中,需了解清楚双方若达成和解,那么采取不同方式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有什么,所以本文仅做简单陈述,供以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