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即二者是或者的关系,本条系关于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定金合同?及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自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成立。定金的数额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而关于定金罚则,则是当事人在支付定金后,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关于该条规定,则明确表明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由于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向对方作出的补偿性给付,二者均以金钱为主要给付方式,皆对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约方仅能够选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守约方的利益,关于定金与赔偿损失之间关系,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